清代司法判例的情理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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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小洁[1,2] 

机构地区:[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2]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

出  处:《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17年第3期121-122,共2页CHINESE SOCIAL SCIENCE DIGEST

摘  要:(一)中国当代司法判例中的情理表达现状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缺乏对情理的有效表达。司法有时忽视了情理,有时虽关照情理,却不恰当。例如,有的判决只是机械套用法律条文,却没有顾及公共道德、风俗习惯、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等;有的判决虽然力求体现情理,却由于价值取向的错误,或者法律素养的不够而导致了情理的滥用,反而损伤了司法公正。这样的判决往往令人难以接受,使人们对法律实施的效果产生质疑。其中较为典型的例子就是“南京彭宇案”。

关 键 词:公序良俗 公共道德 法律素养 司法判例 社会公共利益 机械套用 情理 司法公正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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