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社会问题的自然法--论法律社会化中的自然法学说变迁  

Natural Law Facing Social Problems:The Change of Natural Law Theory with the Socialization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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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明哲 Zhu Mingzhe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18年第5期3-24,共22页JURISPRUDENCE AND HISTORY OF LA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法法律交流档案研究"(17CFX007)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19世纪末的法律社会化既导致了各国民法的修改,又促成了社会法的产生。除了制度变革外,认可人之社会决定性和法律进步性的新观念也产生于法律社会化现象之中。法国的自然法学家也顺应时势,用这两种新观念改造了自然法。其结果是产生了可变的自然法和法律社会主义两种思潮。主要由天主教徒提出的可变自然法反对此前占主导地位的永恒自然法理论,希望用关心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者福利的主张改变自由主义、个人主义的法律解释,从而减缓社会矛盾,防止革命。法律社会主义则认为法学家应该从社会冲突中发现新的自然法主张,从而改变既有的法律本身,让大众的集体信念成为法律的真正创造者。

关 键 词:法律社会化 内容可变的自然法 法律社会主义 工业社会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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