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丹与普遍法的“国家”转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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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孔元[1]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所

出  处:《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18年第1期122-124,共3页CHINESE SOCIAL SCIENCE DIGEST

摘  要:不同于后世西方法理学的概念体系,博丹时代的法理学指向一种以国家为中心的主体思考,因此寻找最佳的国家形式成为法理科学的最终目的。在《方法》致辞中,博丹借用柏拉图表明自己的法学研究心志:立法和管理国家的不二之途在于收集并比较所有国家,或者是那些最著名的国家的法律结构,然后从中编制出最好的一种。

关 键 词:法学研究 法理学 博丹 概念体系 柏拉图 立法 法律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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