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出资产为存货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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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胜强[1] 孙芳城[1] 梁丁凡 

机构地区:[1]重庆工商大学会计学院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财务与会计导刊)》2018年第11期24-27,共4页Finance & Accounting Guide

摘  要:2017年7月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对收入确认、计量和报告等诸多问题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然而修订后的收入准则(2017)与其他现行准则有交叉的地方,仍需要进一步明确。假设企业在销售商品时,购买方用等额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支付货款时,一方面,从收入准则(2017)看,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可根据收入准则(2017)进行核算;另一方面,从《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06)看,也满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认条件,也可根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2006)进行核算。

关 键 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长期股权投资 收入确认 购买方 确认条件 会计处理 收入准则 无形资产 

分 类 号:F27[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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