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案件移送制度:质疑与建议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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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廖仕梅[1,2] 刘正群 

机构地区:[1]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2]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江都区税务局

出  处:《税务研究》2019年第11期82-86,共5页

摘  要:税务机关移送逃税案件的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移送时间点不确定、"五年"时间的起算点与截止点不明确、《税收征管法》与《刑法》衔接不协调、逃税数额及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比例的确定受质疑等问题。本文对此提出有关建议:对于纳税人不能及时足额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罚款的,先下发追缴通知单并给予纳税人合理时间,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移送;"五年"时间的起算点与截止点应该考虑纳税人作出逃税行为的时间;修改《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实现与《刑法》的协调一致;完善对逃税数额及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比例计算的立法等。

关 键 词:逃税案件 移送 税收征管法 刑法 

分 类 号:F81[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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