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时的责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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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史秀永 武大喜 

机构地区:[1]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2]内蒙古丰镇市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9年第32期36-38,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买受人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与出卖人签订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买卖合同有效。买受人在占有、使用出卖车辆较长时间后,不得以车辆被不明身份人员强行开走而购车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请求解除买卖合同。买受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关 键 词:强制性规定 买受人 违反法律 公序良俗 买卖合同 权利瑕疵 标的物 裁判要旨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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