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两国证人拒绝作证权之比较  

A Comparison of Witnesses’ Refusal to Testify between China and Rus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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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佳奡 SONG Jia-ao

机构地区:[1]莫斯科国立法律大学国际法学院

出  处:《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年第6期64-68,共5页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摘  要:在当代,拒绝作证权被视为是保障司法的道德性和民主性的重要体现,确保了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的有效性和合法性,是必需的限制性原则。俄罗斯通过立法的形式,对证人的作证义务进行了规定,其中就包括证人在一定情况下有权拒绝作证。我国自古以来就有类似的“亲亲相隐”制度,但目前这种制度被废止。但我国几千年来对亲情的重视,使得人们在“亲亲相隐”和“大义灭亲”之间难以抉择。这种立法缺失对于社会关系的保护来讲,尤为不利。因此该制度目前显得尤为重要,需要我们寻找我国在诉讼范畴内这一制度建立的可能性,以及对于建设法治社会的意义。

关 键 词:拒绝作证权 诉讼法 作证豁免 

分 类 号:D91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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