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业务提成”的个税问题解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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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国俊[1] 尹长群 

机构地区:[1]吉林财经大学中国大企业税收研究所 [2]数豆人财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出  处:《注册税务师》2019年第12期47-48,共2页The Certified Tax Agents

摘  要: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四项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所谓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本文主要对公司支付给已离职业务人员的“业务提成”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处理进行分析。

关 键 词:工资薪金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 个人所得税 超额累进税率 离职员工 纳税年度 其他所得 

分 类 号:F81[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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