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立法再造  

On the Legislative Reconstruction of the System of Responsible Person of Administrative Organs Appearing in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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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梁成意[1] 汤瑞东 LIANG Cheng-yi;TANG Rui-dong

机构地区:[1]华东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出  处:《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9年第5期45-48,共4页Journal of Gansu Radio & Television University

摘  要:《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制度,但对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范围、相应工作人员的身份界定,规定过于宽泛,并且没有明确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法定程序。在实践中,这种不确定的义务性规范产生了许多问题。基于诉权保护、行政效率、行政责任、相对确定性原则,有必要立法再造,构建"法定与意定并行"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关 键 词: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负责人 出庭应诉 立法再造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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