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环境刑法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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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金晓天 

机构地区:[1]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陕西西安710000

出  处:《青年与社会》2019年第35期51-52,共2页Young Society

摘  要:环境刑法较过去有了很大进步,尽管如此,其立法方面仍有诸多问题有待解决,主要包括主观罪过不明、量刑单一且轻、犯罪既遂形态没有准确定论。这些问题的存在使我国刑法对于污染环境行为的规制举步维艰。因此,有必要参照美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的环境刑法体系,例如对罪过的明确规定、量刑幅度适当、犯罪形态区分规定等,来思考我国环境刑法的立法完善方法。通过改变法条所处章节、对过失的另外规定、细化犯罪行为、适当提高量刑等来健全我国刑法对污染环境行为的规制。

关 键 词:环境刑法 主观罪过 既遂形态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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