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与创新:电子意思表示的应然法定形式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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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学致[1] 孙博亚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  处:《学习与探索》2019年第12期81-87,共7页Study & Exploration

摘  要:随着无纸化交易的崛起与发展,电子意思表示已经成为电子交易领域中的一般性表意手段。电子意思表示产生之初,为消除电子交易发展的法律障碍、解决电子意思表示效力问题,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将其定义为“数据电文”,并运用“功能等同”法将其拟制为书面形式。我国《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吸收了《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做法,也将电子意思表示作为书面形式看待。但是,电子意思表示实质上并不是书面形式,它有自己独有的规则体系,在程序法范畴内,电子数据已经成为与书证并列的具有独立价值的证据形式之一。因此,电子意思表示独立于书面形式的条件已经具备,在实体法层面将电子意思表示明确为数据电文形式,既是电子意思表示制度自身的需要,亦是制度之间协调与配合的必然要求。

关 键 词:意思表示 电子意思表示 书面形式 数据电文形式 线上交易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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