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国家药品标准(修订)颁布件(简版)  

Issue on Constitution and Revision of National Drug Standards of National Medical Products Administration( abbreviated ver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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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出  处:《中国药品标准》2019年第6期544-545,共2页Drug Standards of China

摘  要:批件号:ZGB2017-1实施日期:2017年08月20日颁布日期:2017年02月20日修订内容与结论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经审查,删除百秋李醇TLC鉴别;增订芦根的TLC鉴别。经复核,方法可行。同意修订。实施规定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6个月内,生产企业按原标准生产的药品仍按原标准检验,按本标准生产的药品应按本标准检验。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生产企业必须按照本标准生产该药品,并按照本标准检验,原标准同时停止使用。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时通知辖区内有关药品生产企业,自实施之日起执行修订后的国家药品标准。

关 键 词:国家药品标准 药品生产企业 《药品管理法》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标准检验 修订内容 百秋李醇 批件号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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