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便利与工作便利的界分  被引量:3

Demarcation of Position Convenience and Job Conven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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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伶俐[1] 艾国[1] Chen Lingli;Ai Guo

机构地区:[1]北京工业大学

出  处:《人民司法》2019年第35期41-44,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便利的实质是行为人基于工作职责能够占有、处分本单位财物。如果行为人仅系在短时间内“握有”单位财物,或者是财物仅仅从手中“过一下”,其对过手的财物并无占有、处分的权利,非法占有财物还需要借助秘密窃取等手段实现,应认定行为人是在利用工作便利,即利用因工作关系形成的接近单位财物的方便或条件窃取财物,此情形属于盗窃,而非职务侵占。

关 键 词:职务侵占罪 职务便利 非法占有 秘密窃取 裁判要旨 界分 本单位财物 行为人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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