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实务能力的培养方式探析  

on the Training Way of Legal Master’s Practical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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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继胜[1] ZHU Jisheng

机构地区:[1]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

出  处:《高教论坛》2019年第12期32-35,共4页higher education forum

基  金:广西民族大学2017年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课题“以案例研习传授法学隐性知识在法律硕士教育中的应用研究与实践”(gxun-chxjg201704)

摘  要:法律实务能力属于实践能力,在知识构成上包含三大知识模块:法律知识,解释和适用法律的能力,依据法律规定作合乎事理的规划、决策和执行的能力。应根据三大知识模块各自的特点来确定教学方式。第一模块属于显性知识,课堂讲授最有效率。第二、第三模块都是技能,属于隐性知识。第三模块为情境实践能力,其培养的最佳途径在社会而不在学校,适合在学校培养的是第二模块。应将第二模块作为法律硕士教育的核心。第二知识模块属于专项实践能力,其最佳的培养方式是案例研习。

关 键 词:法律硕士 法律实务能力 知识构成 案例研习 

分 类 号:G643[文化科学—高等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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