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缺席审判之类型化分析与体系化建构——以《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为语境  被引量:4

Type Analysis and Systematic Design of Criminal Trial by Defau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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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澍[1] Xie Shu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19年第12期99-114,共16页Law Science

基  金: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成果,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我国刑事诉讼制度重大改革实施效果的实证研究”(17ZDA126)成果

摘  要:建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能有效适应制度反腐的新形势、新目标,保障公正、高效地打击腐败犯罪,弥补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未定罪即罚没"之缺陷,因而具备正当性基础。以域外为借镜,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可以区分为"义务不履行""义务规避""权利放弃""权利剥夺""暂时退离"这五大类型,而"义务不履行"之下,又包括"义务免除"这一亚类型。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建构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之适用范围过大,在我国刑事缺席审判的初始化阶段,其制度类型应限定于"义务免除"以外的"义务不履行",且仅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由此体系化建构其准备程序、审理程序、证明标准、有效辩护和救济措施。

关 键 词:刑事缺席审判 违法所得没收 制度反腐 贪污贿赂 刑事诉讼法修改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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