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徐峰[1] XU Feng
机构地区:[1]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出 处:《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14-20,40,共8页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 金:上海市艺术科学规划重点课题(ZD2018G01);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重点专项课题(2019-AZ-006);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邮轮经济专项课题(2018-Z-J11);中国交通教育研究会(1802-285);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CLS2018WTOZX09);经济社会变革与新时代国家治理系列研究课题;华东师范大学高级管理者发展与培训中心课题(EDP2019YF30)
摘 要:我国《海商法》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制定借鉴了国际公约的立法模式,间接承认了"对物诉讼"与"船舶负责"的理念,这不仅与民法规定相悖,而且给审判实务带来了一定困扰。回顾"对物诉讼"的发展历史,早期英国法院的案件审判受"船舶拟人化"理论影响,之后该理论落实到成文法中,深受海事请求人青睐。但上世纪80年代之后,该理论受到了挑战,相关案例证明"对物诉讼"的实质就是"对人诉讼",形成了"程序性理论",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也被加以确立。我国相关法律的修改应遵循这种历史流变,在坚持"对人诉讼"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相关制度作出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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