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引入预防性行政诉讼的具体类型选择  

The Classification Selection of the Introduction of Preventiv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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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任沫蓉 REN Mo-rong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  处:《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20年第1期101-108,共8页Journal of Fujian Police College

摘  要:目前我国的行政诉讼仅限于事后救济,尚不能有效达到宪法规定的“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要求,与国际“有效且无漏洞”的权利保护标准存在差距。引入预防性行政诉讼,有利于行政争议的预防与化解,可以对行政相对人被侵害后无法恢复的一些权益起到保护作用。预防性不作为诉讼与预防性确认诉讼在实践中大量交叉、平行使用,预防性确认诉讼虽然处于补充地位,但其在当事人确认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方面更具操作性,可在某些方面代替预防性不作为诉讼。因此,可以将行政法律关系作为我国行政诉讼审理的对象,以确认诉讼为主构建我国的预防性行政诉讼。

关 键 词:预防性行政诉讼 确认诉讼 不作为诉讼 诉讼类型选择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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