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游戏直播画面的作品属性及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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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太轩 谭和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出  处:《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20年第2期123-131,共9页Journal of Hunan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互联网经济的法治保障”(项目编号:18ZDA150)

摘  要:游戏直播相关产业是近年来迅速兴起的行业,但同时也引发了许多著作权法理论与实践问题,为完善相关法律规则,促进游戏产业健康发展,有必要理清其中的法律争议。在判断电子游戏运行画面是否构成“类电影作品”时,不宜一概而论,而应当根据不同电子游戏的特点进行分类讨论,确定“剧情”作为类电影作品的独创性标准对不同的电子游戏进行判断,强剧情类游戏的动态画面可以构成类电作品,其他类型则不构成“类电作品”。其次,对于游戏直播相关法律规则的完善,应当充分考虑到游戏直播具有的“转换性使用”特点,从合理使用制度的深层逻辑出发,分析游戏直播行为是否应当受著作权人控制。

关 键 词:电子游戏 类电影作品 合理使用 

分 类 号:D6[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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