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解释方法在民法教学中的误区及纠正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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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玉梅 苗绘[1] 

机构地区:[1]齐齐哈尔大学哲学与法学学院

出  处:《理论观察》2019年第12期99-101,共3页Theoretic Observation

基  金:齐齐哈尔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项目“民法解释方法在本科民法教学中的运用研究”(项目批准号:2016109);黑龙江省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2017年度备案课题“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下提升学生素质与创新能力的研究与实践(项目批准号:GBC1317217);2018年度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项目批准号:SJGY20180548)的研究成果

摘  要:民法传统教学模式目前已不适应法治社会多元化发展的需求,随着社会的发展,民法教学中的解释方法越来越显露出其癖端。长期以来,民法解释方法在传统教学中的误区,形成了教学中单一的解释方法。但是,社会多元化发展,民法关系的复杂性日益显现,目前,民法教学中,这种脱离了司法实践的单一性民法解释的教学方式,难以使学生具有真才实学,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互动式的学习方式更易于培养人才,更易于使学生形成法律思维,适应复杂的法治社会多元化发展的需求。本文针对目前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创新适应社会发展的教学模式、训练学生民事法律思维、强化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结合等对策,转变教学方式,创新教学方法,推进实践教学效果的落实。

关 键 词:传统教学 民法解释 教学效果 

分 类 号:D923.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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