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主义对文本主义的优位性:中国前气候变化立法时代的法律解释路径  

The superior position of purposivism is versus textualism: The path of legal interpretation in China’s pre-climate change legislation e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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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唐克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

出  处:《世界环境》2020年第1期87-87,共1页World Environment

摘  要:文本主义(textualism)与目的主义(purposivism)是两种法律解释的方法,前者从法律文本出发进行分析,寻求词汇意义的最大边界;后者从法律精神出发,分析争议对象的立法目的。从解释结果来看,两种路径通常矛盾胜于统一,最明显的对比就是马萨诸塞州诉美国环保局(EPA)案和雪佛龙诉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案。这两则判例都出自大法官史蒂芬斯之手,都涉及EPA对《清洁空气法》(CAA)文本的解读,但最终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

关 键 词:目的主义 自然资源保护 立法目的 文本主义 解释路径 马萨诸塞州 美国环保局 雪佛龙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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