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尔尼公约》在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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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锦川 

机构地区:[1]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出  处:《中国版权》2019年第6期35-36,共2页China Copyright

摘  要:在我国著作权民事审判中,引用《伯尔尼公约》的情况越来越多,笔者至少看到过以下表述: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种类采封闭式立法模式,不符合《公约》规定。为此可以直接引用《公约》第2条第1款,为难以归类为现有作类型的新类型作品提供保护;有判决在论述游戏画面是否符合“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的要求时指出:《公约》对电影作品的描述的本质在于表现形式而非创作方法。

关 键 词:《伯尔尼公约》 我国著作权法 民事审判 著作权 游戏画面 《公约》 电影作品 立法模式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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