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仲裁”引发的仲裁问题与执行监督规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释评  被引量:2

Arbitration Problems Incurred by “Advance Arbitration”and Rules of Enforcement Supervision: Comments on“The Answer for Legal Application Problems about‘Advance Arbitration Award’of Arbitral Institutions or the Cases Filing and Enforcement of Mediation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刘少阳 戴宇鑫 Liu Shaoyang;Dai Yuxin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复议监督室、第一巡回法庭 [2]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20年第1期38-49,共12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先予仲裁"并非我国实证法上的概念或者制度,而是一些仲裁机构和网贷公司的个别实践,具有无纠纷仲裁、程序权利缺位和申请执行失范等特征。"先予仲裁"不符合《仲裁法》对于仲裁对象、仲裁程序等事项的规定,不符合金融监管的要求,不具备合法性、合理性与合规性,应当予以规制。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1日颁布实施的《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因执行依据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申请。同时,《批复》还规定了应当认定为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两种情形,有利于统一仲裁司法审查尺度,促进仲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关 键 词:仲裁司法监督 执行立案 先予仲裁 网络仲裁 异议权放弃 

分 类 号:D925.7[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