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合伙人股息红利所得税问题浅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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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志伟 林玉华 

机构地区:[1]深圳市远致投资有限公司 [2]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出  处:《财务与会计》2020年第4期77-77,共1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摘  要:税收政策对法人合伙人通过有限合伙制基金获得的其他公司股息红利是否征税,尚缺乏国家层面的明文规定,实践中仍存在争议和分歧。(一)有限合伙企业股息分红的税收规定如果是公司制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如果是法人合伙人通过有限合伙制基金获得的其他公司的股息红利,是否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则尚无权威规定。

关 键 词:公司制企业 有限合伙制 税收政策 股息红利 有限合伙企业 免税收入 法人合伙人 税收规定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F812.42[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D922.22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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