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证据属性之厘定与适用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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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卫东 尚晓晓 

机构地区:[1]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9年第23期60-63,共4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基  金:2018年江苏省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及适用”(SJ201809)研究成果

摘  要: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定位尚未清晰,导致其在司法适用上的标准不一。在法理层面,并合主义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提供了理论根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虽不是法定证据,但其因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而能够作为证据被采纳。合理设定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调查主体、内容及适用程序,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对策。

关 键 词: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 证据种类 证据资格 人身危险性评估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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