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华沙公约》第17条——以肯尼迪非法安检案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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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冯翔 

机构地区:[1]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

出  处:《市场周刊》2020年第2期160-162,共3页Market Weekly

摘  要:1929年颁布的《统一关于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旨在确立并具体规定对于乘客人身、行李与货物所造成的损害以及航班延误所引起的不便,航空承运人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原则。其中第17条所涉及的"精神损害"对探讨旅客与航空公司、机场之间发生纠纷的处理机制具有深远影响。肯尼迪非法安检案作为航空运输领域纠纷的典型案例,其与《华沙公约》存在密切的联系,通过历史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方法,从《华沙公约》第17条与第24条之间的联系分析,深入剖析肯尼迪非法安检案的争议焦点,并提出在尊重《华沙公约》第17条的同时处理这类纠纷,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意见应适当考虑。

关 键 词:精神损害 事故 航班延误 

分 类 号:D99[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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