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与逻辑的内在关系  被引量:8

On the Inherent Relations between Law and Log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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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志荣 张继成[1] ZHOU Zhirong;ZHANG Jicheng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出  处:《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20年第1期30-48,共19页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摘  要:受到霍姆斯的反逻辑论题的深刻影响,法律界普遍存在着严重轻视和排斥逻辑的错误倾向。霍布斯提出该论题的动机在于反对法律形式主义,他误将传统的三段论在处理法律问题上的不足当作逻辑(演绎)的缺陷,而忽略了逻辑本身的发展和进步。20世纪以来的现代逻辑技术可以充分地展示逻辑作为法律的内在结构对于建构法律体系、阐明法律概念以及构造与评价司法论证的必要性。现代逻辑尤其是非单调逻辑在法律的核心问题的研究工作中同样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价值。没有逻辑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没有逻辑也没有严格意义上的作为科学的法学。

关 键 词:法律逻辑 法律论证 逻辑形式 非单调逻辑 法律科学 

分 类 号:DF0-051[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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