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曹云吉 Cao Yunji
机构地区:[1]天津大学法学院
出 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20年第2期104-115,共12页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 金:司法部2019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中青年课题“人民法院民事立审执工作协调运行实践与理论研究”(项目编号:19SFB3025)之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关于民事诉讼正当当事人的性质存在"程序/实体"的争论,据此形成了"程序性质+起诉阶段""实体性质+实体审理阶段"的制度/程序构造。通过对实体概念与程序概念的关系分析,正当当事人在性质上并不存在"程序/实体"的绝对对立,其性质界定与其所承担的程序机能紧密相关。正当当事人的性质因诉权机能从"起诉→判决"的转变发生了从起诉要件到诉讼要件的转变,导致"当事人"与"正当当事人"概念的"分离",形成了"当事人+起诉阶段""正当当事人+审理阶段"的程序构造,降低了起诉"门槛",实现了诉权保障的功能。立案登记制下,应当将正当当事人的审查后移至审理阶段,将当事人概念置于起诉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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