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案件的常见行为方式及罪名认定  被引量:1

Common Behavioral Styles and Crime Affirmation of "Fraudulent Loan"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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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聂昭伟[1] Nie Zhaowei

机构地区:[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0年第5期4-7,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套路贷”是指通过签订虚高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等方式,采用欺骗、胁迫、滋扰、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犯罪。对于此类案件的定性,一般应以侵财类犯罪来认定。其中未采用明显暴力或者威胁手段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诈骗罪;如果采用了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手段的,应当数罪并罚或者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对于以犯罪集团形式实施“套路贷”犯罪的,对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参与人员,如果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的,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

关 键 词:首要分子 公私财物 犯罪集团 虚假诉讼 定罪处罚 共同犯罪 数罪并罚 非法占有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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