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混合过错中教育机构的责任承担  被引量:2

Liability Assumed by Education Organizations in Case of Mixed Faul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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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智 曹书瑜 Li Zhi;Cao Shuyu

机构地区:[1]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0年第5期31-33,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对于未成年学生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优先选择适用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未成年学生的年龄及民事行为能力与教育机构的责任一般成反比例,在认定教育机构过错中有必要适用或者借鉴国家教委教育规章或教育教学规范,注意防止过分加重或者转嫁民事赔偿责任等。

关 键 词:未成年学生 民事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 混合过错 民事行为能力 教育机构责任 裁判要旨 教学规范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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