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诉性应依据诉讼请求的内容确定  

Justiciability Shall Be Determined According to Content of Clai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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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彭霞 黄庆华 Peng Xia;Huang Qinghua

机构地区:[1]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0年第5期55-57,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可诉性作为诉之利益的重要组成,需依据诉讼请求的相关内容判断,而不能依据诉讼请求所依赖的基础事实判断。【案情】原告:周永强。被告:重庆市公信物证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公信鉴定所)。2016年7月270,重庆市公信鉴定所受理了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委托的周永强与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成煤炭重庆分公司)、四川煤田地质137总公司重庆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物证鉴定,检材为借条原件一份。

关 键 词:物证鉴定 诉讼请求 诉之利益 司法鉴定所 公信 煤田地质 重庆市江北区 裁判要旨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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