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定密行为的调节作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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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延东[1] 

机构地区:[1]国家保密局政策法规司定密处,北京100031

出  处:《中国行政管理》2020年第2期11-12,共2页Chinese Public Administration

摘  要: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立了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扩大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和深度,明确划定了不予公开的界限,为信息保密与信息公开之间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对行政机关来说,依法做好定密管理,不再仅仅是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也是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法规的必然要求。因此,有必要认真梳理《条例》与国家定密管理规定的衔接性内容,充分认识《条例》有关规定及其对调节行政机关定密行为的作用。

关 键 词:定密 主动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政府信息公开 信息保密 《条例》 衔接性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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