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融贯性解释  被引量:1

Interpretation of Coherence of Article 44 of Trademark Law一一Registration by Other Illegitimate Me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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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静[1] Yang Jing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0年第7期86-90,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条款,在实践中被限缩解释为主要针对国家商标行政机关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大规模囤积注册情形。这种解释与民法、合同法和商标法自身的其他概念存在某些不融贯之处,与少量注册规制存在逻辑不洽,且针对大规模抢注的无效宣告缺乏有效的程序保障,也无法适用于注册前阶段对囤积行为的遏制。为此,本文建议将该条款改为禁止“申请注册商标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并将其移至商标法第十条禁止使用并注册的条款中,使之成为所有非使用意图注册的兜底条款。无论是否大量注册,均得以制止,且可以贯穿商标授权确权各个阶段,并避免与类似法律概念的冲突。

关 键 词:商标法 程序保障 兜底条款 存在逻辑 不正当手段 限缩解释 合同法 无效宣告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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