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未过户而被强制执行异议之诉法益衡量与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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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志强 范江浩 刘鹏举 

机构地区:[1]鲁山县法院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19年第12期44-46,共3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裁判要旨在涉不动产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经审查确系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而导致未产生物权变动法律效果,致使不动产涉入其他诉讼案件的强制执行程序时,不能机械地以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过户手续为由否定买受人的权利,而应综合双方交易之真实性、交易时房屋市场价值及房款支付、房屋交付、占有的实际情况,本着以人为本、保障民事主体基本生存权优先保护的原则,从维护交易稳定性的角度综合权衡后作出裁判。

关 键 词:物权变动 买受人 不动产登记 房屋市场 基本生存权 房屋买卖 双方交易 民事主体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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