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由自主”还是“自主选择”: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透明度决策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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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冬伟[1] 鲍思桦 

机构地区:[1]华东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南昌330013

出  处:《财会月刊》2020年第6期75-83,共9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基  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制度视角下企业社会责任行为选择与利益回报机制研究”(项目编号:71362001);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企业社会责任负面事件的信任修复策略的有效性研究——基于利益相关者关系视角”(项目编号:19YJA630032)。

摘  要:创业板上市公司选择快速提升信息透明度的决策行为,究竟是遵循政府规制和社会规范的“不由自主”,还是模仿领先企业决策行为的“自主选择”?在新制度主义理论的解释框架下,运用事件史分析法,基于2011~2017年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样本数据实证研究发现,创业板上市公司更快地选择提升信息透明度既是在政府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和证券分析师评级之下的“不由自主”,也是出于对行业领先企业信息透明度决策模仿的“自主选择”。进一步研究发现,政府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不仅是直接推动上市公司更快选择提升信息透明度的关键因素,而且能够通过推动行业领先企业率先做出提升信息透明度的决策,进而促使其他上市公司更积极快速地“自主选择”提升信息透明度。

关 键 词:信息透明度 制度同形机制 事件史分析 分析师评级 创业板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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