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意经济时代的电影合同构造——以“兄弟”对赌为例  

The Film Contract Formation in the Era of Creative Economy:Taking Huayi Brothers'VAM as Exam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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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正兵[1] 朱曦济[2] Zhou Zhengbing;Zhu Xiji

机构地区:[1]中央财经大学文化产业系 [2]中央财经大学组织与人力资源管理系

出  处:《当代电影》2020年第4期106-111,共6页Contemporary Cinema

摘  要:2015年11月19日,华谊兄弟出资10.5亿元收购冯小刚所持的东阳美拉传媒有限公司70%的股权,并签订股权收购的对赌协议,此后类似的"兄弟"对赌行为层出不穷。这需要我们从学理意义上回答"组织为什么存在?"——是资本的疯狂,还是对风险的嫌恶;是违法的行为,需要政府的规制,还是合同制度的创新,需要社会的包容与呵护?为了回答上述问题,本文基于影视行业的合同理论,借鉴好莱坞合同制度演变的历史,探索基于"兄弟"对赌合同所设立的"组织"的本质与诉求,并尝试在创意经济时代这个背景下分析其管理学意义。

关 键 词:电影合同 对赌协议 创意企业 管理学 

分 类 号:J943[艺术—电影电视艺术] F271[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F832.51[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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