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限生育 工会依法来维权——依法纠正山东荣成某企业劳动合同限制生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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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全国妇联权益部

出  处:《中国妇运》2020年第2期37-37,共1页Chinese Women's Movement

摘  要:基本案情2018年6月,荣成市总工会接到女职工张某的电话咨询,了解到荣成市某企业在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附加条款规定女职工三年内禁止怀孕。张某两年前来到这家企业做行政秘书,意外怀孕后被企业解雇。荣成市总工会认为,该企业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多部法律关于不得限制生育、不得在女职工孕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于接到电话次日与该企业负责人进行了第一次交涉,但负责人态度恶劣,以合同是职工自愿签订为由,坚持按原定方案处理。

关 键 词:女职工劳动保护 劳动合同 《劳动法》 山东荣成 行政秘书 《劳动合同法》 意外怀孕 《就业促进法》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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