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制作并散布虚假封城信息的实然刑法应对  被引量:3

The Criminal Law Application on the Production and Dissemination of False Information of Sealed City during the Outbreak of Pandem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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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立志[1] Wang Lizhi

机构地区:[1]郑州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20年第4期77-86,共10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制作并散布虚假封城信息,不仅远远超越言论自由的边界,而且还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实质的刑事可罚性,应当作为犯罪处理。依照《刑法》具体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制作并散布虚假封城信息的,不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按照寻衅滋事罪处置应当更为妥帖适宜。在疫情防治紧要关头,立足于现有《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规范的实然应对,显然要比事后亡羊补牢式的《刑法》应然修订更具有实践意义。

关 键 词:制作并散布 虚假封城信息 言论自由 实质可罚性 寻衅滋事罪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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