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判中作为被诉行政行为事实根据的基础民事争议审理路径探析——以地鸿公司诉南宁市邕宁区政府行政协议无效案为视角  

Analysis of the Path of Civil Dispute Trial as the Basis of the Facts of the Administrative Act being Sued in Administrative Trial——Taking the Dihong Company v.Nanning City’s Yanning District Government for the Force of the Administrative Agreement as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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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影颖 Huang Yingying

机构地区:[1]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

出  处:《法律适用》2020年第4期I0057-I0064,共8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1款对涉及行政征收、征用等五类行政案件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情形规定了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制度,但对当事人坚持不申请一并解决关联民事争议又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下如何处理,行政诉讼法及行诉解释均未作明确规定。对此,实务中存在"迳行中止审理说"和"关联部分必要审查说"等不同的审理路径和裁判观点。上述两种观点又互有利弊,在个案的处理上,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权衡和判断,在实现"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目的的同时,在现有审判条件下尊重司法规律,对行政权的行使保持必要的谦抑和克制。

关 键 词:行政诉讼 基础民事争议 审理路径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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