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个人股权“溢折价”转让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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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邢国平 

机构地区:[1]国家税务总局平泉市税务局

出  处:《注册税务师》2020年第1期47-48,共2页The Certified Tax Agents

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和投资多元化的发展,以及股东出资方式的改变(由实缴改为可认缴),股权转让业务越来越多,加之转让价格存在平价、溢价、折价三种情况,尤其是个人股东转让股权虽然其行为发生在新、老股东之间,手续则必须由被投资企业完成。在转让时一般不涉及被投资企业利益(要求变更“实收资本”金额的除外),因此,在现实工作中被投资企业一般只对股东名称做了变更,对溢、折价情况没有做任何核算和记录,即会计分录为借记“实收资本一原股东名称”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新股东名称”。

关 键 词:实收资本 转让价格 股东出资 会计分录 贷记 借记 折价 投资多元化 

分 类 号:F27[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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