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证据之证据属性证成研究  被引量:46

Research on Evidence Attribute Verification of Big Data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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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惠 李晓东 XU Hui;LI Xiaodong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出  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47-57,共11页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摘  要:当前大数据已经应用于侦查实践中,成为获取情报信息的重要手段,但是如何将有用的情报信息转化为证据,进而应用于司法实践,却缺乏相应制度性规定,严重影响了大数据的应用效用和价值。借助实证分析法,对近年来大数据材料在司法审判中的应用情况予以分析,发现其应用过程中存在的不足,进而借助理论证成大数据证据存在的合理性与可行性,为大数据证据的应用奠定基础。通过大数据证据与其他证据种类的对比分析,对大数据证据在证据体系中的地位予以明确,最终为大数据的实际应用提供积极有益支持。大数据证据的证据属性应当从关联性和真实性着手,大数据证据的关联性应更关注弱相关性,以此验证大数据证据与案件事实的相关关系。大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则需要通过要素化的方式,对大数据、大数据载体和介质、大数据方法和大数据内容四个方面进行鉴真。通过大数据证据与其他法定证据种类的对比分析,发现大数据证据以"综合性"和"重方法"作为其与传统证据种类的区别点,应当视为独立的证据种类。

关 键 词:大数据证据 证据能力 独立证据种类 弱相关性 验证 

分 类 号:D915.1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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