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代开大不同,一字之辩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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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发旭 

机构地区:[1]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出  处:《法律与生活》2020年第8期38-39,共2页Law & Life

摘  要:这是一场围绕程序、证据、定罪、量刑四个领域展开的全方位、立体式辩护。辩护律师以审查起诉阶段为重点展开辩护,通过充分的法律论证,提出"代开"不等同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意见。承办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先后两次放弃对被告人之一的李某拟指控事实。同时,该检察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主动在起诉书中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李某等四人适用缓刑。最终,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关 键 词:辩护律师 审查起诉阶段 法律论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 缓刑 代开 起诉书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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