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修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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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国法医学杂志》2020年第2期149-149,共1页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Medicine

摘  要: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法释〔2019〕19号),2001年12月26日发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这次对2001年12月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做了重大修订。修订后的证据规定共6部分100条,其中涉及司法鉴定的条款达24条,包括:申请鉴定期间由举证期限前修改为人民法院指定期间;鉴定开始之前,鉴定人应当签署承诺书;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鉴定人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应当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鉴定人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标准计算,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撤销鉴定意见的,将依法处罚等。

关 键 词:鉴定人出庭 司法鉴定 指定期间 案件事实 鉴定意见 证据规定 重新鉴定 举证期限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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