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中约束机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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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萍[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出  处:《理论观察》2020年第2期102-104,共3页Theoretic Observation

摘  要:执行和解兼具私法行为和诉讼行为的双重属性,是当事人基于自愿协商对执行根据的变更。执行和解在解决执行难问题方面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但也存在执行和解协议未履行率高、新的纠纷加入、司法审查机制缺失以及司法干涉影响等制度缺陷,究其原因是在制度起步阶段各方面的约束机制还不完善,因而建议从法院和当事人两方面出发,前者注重检察监督原则在执行过程中的贯彻,改进执行成效评估体系,后者主要是建立执行和解协议的实质审查机制,尤其注重限制执行和解协议的达成次数,以维护司法公信力及提高执行效率。

关 键 词:执行和解 约束机制 司法审查 

分 类 号:D92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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