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者保护新规中的先行赔付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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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汤欣[1]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金融》2020年第8期38-40,共3页China Finance

摘  要:"先行赔付"制度细则需要具体确定赔付主体、赔付规则、赔付数额、赔付方案的制订程序等,在此之前,更重要的应是厘清赔付的基本性质先行赔付又称为"先期赔付",按照2020年3月刚刚开始实施的新《证券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是指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赔付主体")先于司法裁判,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对投资者损失进行赔偿,事后再向其他责任主体进行追偿的机制.

关 键 词:虚假陈述 司法裁判 先行赔付 投资者保护 实际控制人 追偿 证券公司 控股股东 

分 类 号:F832.51[经济管理—金融学] D922.28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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