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山林确权类行政裁决案件可适用变更判决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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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修江[1] 张巧云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0年第11期96-98,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本案通过指明行政裁决基础争议为民事争议,人民法院对民事纠纷,原本就享有完全的司法裁判权;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40条第2款关于行政裁决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无需另行立案的规定,以及自然资源确权行政裁决行为涉及款额的确定,从实质化解争议角度出发,认为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证据充分确凿的情形下,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依法作出变更判决,直接将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判决确认给争议一方。

关 键 词:行政诉讼法 行政裁决 查明事实 证据充分 民事争议 民事纠纷 司法裁判权 自然资源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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