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裸官”,监察法何时不再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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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于玮玮 

机构地区:[1]中国石化股份公司化工销售公司纪委 [2]中国石化股份公司监督部

出  处:《民主与法制》2020年第16期57-59,共3页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摘  要: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施行,监督职能已成为国家监察委员会的首要职责。监督是国家治理的内在要素,在管党治党、治国理政中居于重要地位。然而,监察法就监督职责仅提供了原则性规定,相比调査与处分职责的统一化及其资源整合,监督职责则处于“极简化”状态,立法仅作出了概念性、原则性的规定.

关 键 词:原则性规定 监督职责 监察法 内在要素 国家监察委员会 管党治党 治国理政 首要职责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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