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发问权:规则体系、制约因素及优化路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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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国鹏[1] 韩振文 

机构地区:[1]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 [2]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3]浙江大学

出  处:《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0年第2期108-119,共12页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

基  金: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服务决策咨询项目“山东省烂尾楼盘治理法治化实施机制研究”(19BJCJ03);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审判研究专项“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的路径研究”(18CSPJ10)。

摘  要: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系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发问与陈述、辩解、反驳等均为当事人辩论的方式。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经过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在法庭调查阶段就案件事实问题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以及对方当事人发问。自认、如实陈述、禁反言、亲自到庭等相关规则也有助于当事人发问目的实现,但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却在庭审中经常遭遇发问难。究其原因,庭审发问规则体系存在缺陷系当事人发问难的直接原因;庭审方式相对滞后系当事人发问难的根本原因;案多人少、法官思维定势以及律师不善发问等系客观原因。破解当事人庭审发问难的优化路径,需要通过完善发问规则、改革庭审方式、改变法官思维定势、提高发问效率等多措并举。

关 键 词:当事人发问权 当事人发问难 庭审方式 法官思维 发问规则 

分 类 号:DF71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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