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罪企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  被引量:53

Research on System of “Plead Guilty and Acceptance of Penalty in Exchange for Leniently” Applying to Enterprises engaging in Cr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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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恒 Zhao Heng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20年第4期122-134,共13页Law Science

基  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65批面上资助“恢复性司法理念影响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立法完善研究”(项目号:2019M652416)成果。

摘  要:随着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原则,为了顺应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政策趋向,在企业犯罪治理领域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非直接引入域外的刑事合规计划,具有特定的制度优势,同样能够产生多维法治价值。目前,我国涉罪企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务探索主要涉及四种案件类型,分别是轻微罪犯案件、生态环境犯罪案件、涉疫情犯罪案件和涉及整改的少数犯罪案件。相关试点工作也暴露出若干亟待解决的一般性问题。未来,完善涉罪企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总体方案包括:明确认罪认罚成立标准;健全从宽处罚体系尤其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明确检察机关的主导职能;构建和丰富风险防范机制。

关 键 词:企业犯罪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刑事合规计划 附条件不起诉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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