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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杜金
机构地区:[1]中山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2019年第1期483-510,共28页
摘 要:受“西法东渐”的影响,清末民初以来的中国法律史叙述,基本抛弃了中国固有的分类模式——刑法志、食货志、选举志、职官志等,转而在近代西方法学的框架中展开研究,由此产生了中国的刑法史、民法史、经济法史、行政法史、诉讼法史等我们现在所说的部门法史。然而,这种法律史的叙述方式与中国本土的法律体系存在明显隔膜,相关的理论反思也随之产生。围绕传统中国的经济与私法(民法、商法)的关系问题,在中国法律史学界产生过持续而激烈的争论,至今仍未达成共识。解决这个问题,大致涉及以下三个方面:如何研究传统中国的民法和商法?历史的事实是怎样的?评判标准又是什么?针对明清中国的“商法”问题,邱澎生先生《当法律遇上经济:明清中国的商业法律》一书,繁体版由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于2008年出版。本文均引据简体版,浙江大学出版社,2017。给出了新的思考与新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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