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外资和港澳台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相关事项的通知(京人社市场字[2020]39号)  

Circular of Beijing Municipal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Bureau on the Adjustment of Items Requiring Administrative Approval in the Intermediary Services of Foreign-Funded and Hong Kong,Macao,and Taiwan Funded For-Profit HR Service Providers(jingrensheshichangzi〔2020〕No.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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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出  处:《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4期28-30,共3页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Beijing Municipality

摘  要: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行政审批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3号),为进一步提升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开放水平,建设国际化、专业化的人力资源市场,现就调整外资和港澳台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外资和港澳台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条件(一)取消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外资出资比例限制,允许在本市全域内设立外商独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关 键 词:出资比例 人力资源服务业 人力资源市场 职业中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外商独资 行政许可 

分 类 号:F27[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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